学校简介
湘潭大学简称“湘大”,是一代伟人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同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湘潭大学”校名,并亲切嘱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1974年,邓小平、李先念等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湘潭大学复校。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复校以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先后对学校的建设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2018年9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作出重要批示,希望湘潭大学扎根伟人故里,努力把学校办得更好、更有特色。2022年2月,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是国内为数不多同时进入THE、USNEWS等权威国际大学排行榜的地方高校之一。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和23个学院、教学部,学科覆盖文、史、哲、理、工、经、管、法、艺等9大门类,数学学科是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5个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8个学科进入2023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现有1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世界一流培育学科,13个湖南省“十四五”重点学科;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1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省级2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8个,12个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拥有1个国家应用数学中心、1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引智平台;有2个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教育部高校国别和区域研究备案基地,1个国家旅游局中国红色旅游创新发展研究基地,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有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3个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2个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有4个教育部创新团队,5个湖南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3个湖湘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创新团队,10个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是首批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首批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首批湖南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725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超过77%;有留学经历的教师达24%。目前在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37人,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92人。
学校近年来国家级项目立项成绩突出,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项目立项数位居全国高校前30名左右;1项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社科论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量和综合指数进入全国高校前3%;7个智库入选中国智库索引名单(CTTI)。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省级以上奖励120余项。建有院士工作站、创新研究院等高层次产学研基地,近五年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1600余项,授权专利2918件。
学校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8264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0167人。拥有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全国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是“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单位、国家“英才计划”实施单位、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建校以来,累计培养近31万毕业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校友,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交流合作关系,开展了30多个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是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中方入选高校和“一带一路”高校联盟入选高校,分别与西班牙莱昂大学和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合作共建孔子学院。
“韶峰高,湘水长,人文胜地科教殿堂……”。学校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湘潭大学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弘扬“牢记嘱托、艰苦创业、追求卓越”的湘大精神,扎根伟人故里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速推进“双一流”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序言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更好地发挥高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1997年6月16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湘潭大学率先在省属高校中成立董事会。2015年5月17日,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原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主席王克英同志连任董事长。
董事会成立以来,众多热心高等教育事业、支持湘潭大学建设发展的党政领导、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知名企业家等受邀加入董事会,为学校发展献计出力。在王克英董事长的正确领导和全体董事的鼎力支持下,董事会始终坚持“双向参与、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合作、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学校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刘延东勉励我校:要把湘潭大学办成国内一流、世界一流大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在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提升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实现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要通过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办学活力,为坚持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更大贡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10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方案。
我校“双一流建设”,坚持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加强优势特色学科群的论证和建设,科学规划一流学科建设路径,面向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重大社会问题,凝练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重点建设3个左右的学科群,形成集团优势,为打造世界一流学科打好基础,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湘潭大学现有 “毛泽东思想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和“环境友好与资源高效利用化工新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3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有“计算科学与工程协同创新中心”、“量子能源材料与器件协同创新中心”、“湖南宗教研究与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等校级中心14个(详见附表)。
中心类型 | 中心名称 | 依托院系 | 核心协同单位 |
科学前沿 | 计算科学与工程 |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 北京大学;湖南大学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 |
科学前沿 | 量子能源材料与器件 |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 北京大学国际量子材料科学中心;国防科技大学物质与材料科学中心;中南大学先进材料超微结构与超快过程研究所 |
区域发展 | 湖南宗教研究与治理 | 哲学系 | 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局;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区域发展 | 绩效评估与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 | 公共管理学院 | 湖南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怀化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湘潭市两型办 |
行业产业 | 湖南媒体融合发展 | 文学与新闻学院 |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广播电视协会 |
行业产业 | 装备用特种材料及工程化应用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中航工业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48所;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行业产业 | 高分子材料产业关键技术 | 化学学院 |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塑料研究所;湖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
行业产业 | 基于环境友好的化工产业提升与新产品研发 | 化工学院 | 湖南师范大学;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行业产业 | 工程机械智能化及智能制造 | 机械工程学院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一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
行业产业 | 网络空间安全 | 信息工程学院 |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华中测评中心(湖南省国家安全厅十六处);湖南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安厅信息中心 |
行业产业 | 工程流变灾害与防控 |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煤炭地质勘查院、油气资源勘探队)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
区域发展 | 湖南历史文化资源研究开发协同创新中心 | 历史系 | 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湘潭市旅游局 |
区域发展 | 居民消费与农村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 商学院 | 湖南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湘潭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湘潭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民主建国会湘潭市委 |
行业产业 | 旅游业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 旅游管理学院 | 湘潭市旅游局;怀化市旅游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序号 | 重点学科名称 |
1 | 计算数学 |
2 |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
3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
序号 | 一流学科名称 | 建设类别 |
1 | 法学 | 国内一流建设学科 |
2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国内一流建设学科 |
3 | 数学 | 国内一流建设学科 |
4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国内一流建设学科 |
5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国内一流建设学科 |
6 | 理论经济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7 | 政治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8 | 中国语言文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9 | 外国语言文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0 | 物理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1 | 化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2 | 统计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3 | 力学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4 | 公共管理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15 |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 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
序号 | 学科领域 | 国际排名 | 上榜机构总数 |
1 | 化学 | 579 | 1182 |
2 | 工程学 | 1023 | 1319 |
3 | 材料科学 | 385 | 801 |
4 | 数学 | 236 | 245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我校的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的学士学位。
一、举办资格与备案
1. 申请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应是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本科专业。
2. 学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六周前将拟举办辅修专业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报教务处审批。
3. 学校将拟举办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
二、培养方案
1. 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开办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2. 辅修学位教育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2年(4学期)。
3. 辅修学位教育开设的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课程门数不低于10门,不低于50学分。
三、报名条件与流程
1.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只有跨学科门类修读的辅修专业方可颁发辅修学位。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2)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符合开设专业的其他报名要求。
2. 学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辅修专业修读申请,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3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3. 报名成功的学生,通过网上预缴或学校批量代扣辅修专业学年学费,缴费成功的学生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安排
1. 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学院根据辅修专业开课计划及修读学生情况制定下一学期“辅修专业学期开课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2. 辅修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当后续学期学生减少,专业人数低于10人时可不再单独开班,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自学或“以考代修”等形式修读。
3. 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
4.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利用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积极开展辅修专业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学生线上自主学习+线下集中研讨等各种创新型教学模式。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1. 开设学院要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
2. 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开设学院。
4. 学生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已经修读的课程,如与辅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报开设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认定为相应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5. 学生可申请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申请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须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开设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处理,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不得再修读其他辅修专业。
6. 对于修业完毕或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六、证书颁发
1. 学生的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资格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
2. 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30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发给写实性的湘潭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给辅修专业成绩单。
3. 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在填写证书时,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标注“辅修”字样。
4.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以旁听的形式补修或重修所缺课程,学生旁听期间食宿自理、安全与行为责任自负。
5. 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如同时符合另一个跨学科门类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则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自主选择一个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另一个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6. 如学生不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即使达到了另一个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7.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报送与备案。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的验证、查询。
七、其他
1. 应届毕业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开具报到证。若需按辅修学位专业开具报到证,须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批。
2. 辅修专业教育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80元/每学分(如有变化,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学生按学年预交学费,终止或修读完辅修专业后按实际修课学分结算,中途退课,所交选课费不予退还。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以前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按原《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9〕27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后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按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截至2021年12月,湘潭大学共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6个;拥有3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分布在文、史、哲、理、工、经、管、法、艺等九大门类。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16个) | |
0101哲学 | 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201理论经济学 | |
0301法学 | |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 | |
0501中国语言文学 | |
0701数学 | |
0702物理学 | |
0703化学 | |
0714统计学 | |
0801力学 | |
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 | |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 | |
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 | |
1204公共管理 | |
1205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31个) | |
0101哲学 | 0802机械工程 |
0201理论经济学 | 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 |
0202应用经济学 | 0807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0301法学 | 0808电气工程 |
0302政治学 | 0809电子科学与技术 |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 | 0810信息与通信工程 |
0501中国语言文学 | 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 |
0502外国语言文学 | 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503新闻传播学 | 0814土木工程 |
0602中国史 |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 |
0603世界史 | 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 |
0701数学 | 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 |
0702物理学 | 1202工商管理 |
0703化学 | 1204公共管理 |
0714统计学 | 1205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
0801力学 |
专业学位类别代码及名称(19个) | |
0251金融硕士 0252应用统计 0351法律硕士 0352社会工作硕士 0551翻译硕士 0552新闻与传播硕士 0854电子信息 0855机械 0856材料与化工 0857资源与环境 | 0858能源动力 0859土木水利 0860生物与医药 1251工商管理硕士 1252公共管理硕士 1253会计硕士 1254旅游管理硕士 1255图书情报硕士 1351艺术硕士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理论,坚定“四个自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被学校录取后,可按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有异常,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学校根据缴纳学费及报到情况办理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后续培养环节。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五年。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三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八年。学制与学习年限从获得博士生身份起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短于学制年限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达到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条件,成绩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为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毕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对于超过学制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办理延期学习手续。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导师、学院应当跟踪超过学制年限研究生的学业情况,督促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院须于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一年对研究生进行书面学业预警,对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清退处理前一个月进行告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他校的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审核登记,公共课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登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以及所在学院应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处理和相关教育活动。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专业内,经研究生、原导师和新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转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一次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况。
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制最后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国家专项计划形式录取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转出专业导师、学院同意;
(三)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将同意接收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当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拟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校组织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考核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转入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转学情况,学校以公示,并于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研究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学习年限可以相应顺延,但须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学习或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须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合理证明。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留学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新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导师、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不利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及时采集保存处理证据,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处理告知书,学院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未参加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二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学院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要求
第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在规定期限内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成果创新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成果创新要求
硕士研究生成果创新要求以及评价方式,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三)学院不得接受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并组织三名校外专家对抽中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两名及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则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如有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再次申请硕士学位时,学位论文须进行匿名评审。
(二)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应聘请两名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对未抽中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任意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由学院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特殊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应为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对于答辩者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学位信息,并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学院应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形成学位档案。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为在规定期限内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成果创新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创新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该有公开的成果创新,成果创新要求以及评价方式,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三)学院不得接受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组织五名校外专家对所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三名及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则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如有两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两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任意一名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如仅有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特殊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应为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对于答辩者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学位信息,并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学院应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形成学位档案。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审议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并将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果创新要求、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对于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会人数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分为:
(一)同意授予学位;
(二)不同意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在规定期限内[硕士研究生首次答辩(含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下同)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博士研究生首次答辩后的半年至两年内]重新申请;逾期未申请或到期申请不通过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再次申请答辩的,论文答辩费由本人承担,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学位授予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位撤销核查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学位撤销处理程序,再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位撤销处理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学院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且能够提供新事实证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学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关于随机抽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试行办法》(湘大研发〔2010〕13号)、《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修订)》(湘大研发〔2011〕11号)、《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湘大研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01)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 普通类 | (010101)哲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030301)社会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60101)历史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10)文化产业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60101)历史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10)文化产业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国家专项计划 | (060101)历史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地方专项计划 | (060101)历史学 |
02)商学院 | 普通类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ACCA班)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4)财务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6)人力资源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801)电子商务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ACCA班)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801)电子商务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1)经济学类(韶峰班)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ACCA班)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4)财务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6)人力资源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801)电子商务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ACCA班)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国家专项计划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6)人力资源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801)电子商务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地方专项计划 | (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3)会计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南疆单列计划 | (120206)人力资源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地方专项计划 | (020101)经济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020301)金融学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1)工商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4)财务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206)人力资源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120901)旅游管理 | 具体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湘潭大学一流本科专业一览表 (国家级、省级) | |||
序号 | 级别 | 专业名册 | 获批年份 |
1 | 国家级 | 经济学 | 2019 |
2 | 国家级 | 金融学 | 2019 |
3 | 国家级 | 法学 | 2019 |
4 | 国家级 | 中国共产党历史 | 2019 |
5 | 国家级 | 汉语言文学 | 2019 |
6 | 国家级 | 英语 | 2019 |
7 | 国家级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2019 |
8 | 国家级 | 物理学 | 2019 |
9 | 国家级 | 化学 | 2019 |
10 | 国家级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2019 |
11 | 国家级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2019 |
12 | 国家级 | 通信工程 | 2019 |
13 | 国家级 | 自动化 | 2019 |
14 | 国家级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9 |
15 | 国家级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2019 |
16 | 国家级 | 环境工程 | 2019 |
17 | 国家级 | 行政管理 | 2019 |
18 | 国家级 | 档案学 | 2019 |
19 | 国家级 | 旅游管理 | 2019 |
20 | 国家级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020 |
21 | 国家级 | 知识产权 | 2020 |
22 | 国家级 | 法语 | 2020 |
23 | 国家级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2020 |
24 | 国家级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2020 |
25 | 国家级 | 电子信息工程 | 2020 |
26 | 国家级 |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 2020 |
27 | 国家级 | 软件工程 | 2020 |
28 | 国家级 | 制药工程 | 2020 |
29 | 国家级 | 哲学 | 2021 |
30 | 国家级 | 德语 | 2021 |
31 | 国家级 | 广告学 | 2021 |
32 | 国家级 | 历史学 | 2021 |
33 | 国家级 | 统计学 | 2021 |
34 | 国家级 | 土木工程 | 2021 |
35 | 国家级 | 环境科学 | 2021 |
36 | 国家级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2021 |
37 | 国家级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2021 |
38 | 国家级 | 工商管理 | 2021 |
39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管理 | 2021 |
40 | 国家级 | 电子商务 | 2021 |
41 | 国家级 | 动画 | 2021 |
序号 | 级别 | 专业名册 | 获批年份 |
1 | 省级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019 |
2 | 省级 | 工程力学 | 2019 |
3 | 省级 | 新闻学 | 2019 |
4 | 省级 | 材料化学 | 2020 |
5 | 省级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2020 |
6 | 省级 | 环保设备工程 | 2020 |
7 | 省级 | 会计学 | 2020 |
8 | 省级 | 金属材料工程 | 2020 |
9 | 省级 | 图书馆学 | 2020 |
10 | 省级 |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2020 |
11 | 省级 | 艺术设计学 | 2020 |
12 | 省级 | 应用化学 | 2020 |
13 | 省级 | 工业设计 | 2021 |
14 | 省级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2021 |
15 | 省级 | 社会学 | 2021 |
经济学https://mp.weixin.qq.com/s/YNON50L6EYkBvezFMnHMGQ
金融学https://mp.weixin.qq.com/s/WoZbGqHb1IGh6LtoQ5viHQ
法学https://mp.weixin.qq.com/s/RZD63qGNhBFhfOu7hdfeBg
中国共产党历史https://mp.weixin.qq.com/s/WuOHTFmoQIPjPYPqsEIU9w
汉语言文学https://mp.weixin.qq.com/s/jbhPdRmSg5BS-pm6BN-Dtw
英语https://mp.weixin.qq.com/s/k9wQVVSK6-8I33xTMXG8ow
信息与计算科学https://mp.weixin.qq.com/s/14fy43Z3QY02FhrBZsmYsg
物理学https://mp.weixin.qq.com/s/usTBaC06VAsU_M6LMS8TTg
化学https://mp.weixin.qq.com/s/hF8Ooj8mKXJjGuIlvMkW5w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https://mp.weixin.qq.com/s/3V3tBz6sK59evwRpeLjslA
材料科学与工程https://mp.weixin.qq.com/s/A0BDSWGEtt2Nww9i-5My-Q
通信工程https://mp.weixin.qq.com/s/a_u6r88jf1G5LJI2vLUJqw
自动化https://mp.weixin.qq.com/s/gbKI-kVneZT8b43-NiV4rw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https://mp.weixin.qq.com/s/Jh3CLIkVF6e2BFRABp_jzA
化学工程与工艺https://mp.weixin.qq.com/s/HrCvgy6FQHBmtNRia03hhg
环境工程https://mp.weixin.qq.com/s/27Muk8D4rxdbw3g8S2-WnQ
行政管理https://mp.weixin.qq.com/s/Gh7DX0ztHD_44OxogyAGfg
档案学https://mp.weixin.qq.com/s/oiJf3uj6kLGzScjXvqGydQ
旅游管理https://mp.weixin.qq.com/s/wubF2lu2-8s34cwp9-P4gw
湘潭大学坐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倡办,亲笔题写校名,亲切嘱托一定要办好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学校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高校一起,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88所全国重点大学,成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18年9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作出重要批示,希望湘潭大学扎根伟人故里,努力把学校办得更好、更有特色。2022年2月,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湘潭大学牢记伟人嘱托,励精图治、奋发图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在《泰晤士高等教育2020年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居内地高校第43位,并成为国内为数不多同时进入THE、USNEWS等权威国际大学排行榜的高校之一。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研究生教育的龙头,不断加强学科学位点建设。目前,学校学科覆盖文、史、哲、理、工、经、管、法、艺等9大门类,共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学科跻身2019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现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形成了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科专业群体。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数学4个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
学校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现有研究生导师1300多人,已逐步形成了一支基础雄厚、水平较高、素质过硬的指导教师队伍。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双聘院士5人,“万人计划”人选4人,长江学者7人,国家杰青、优青基金获得者5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7人,全国模范教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6人,国家教学名师4人,冯康科学计算奖获得者1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人,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人,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1人等一大批高水平师资和科研队伍。
学校近年来国家级项目立项成绩突出,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位居全国高校前26名左右;社科论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量和综合指数进入全国高校前3%;7个智库入选中国智库索引名单(CTTI)。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省级以上奖励120余项。建有院士工作站、创新研究院等高层次产学研基地,近五年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1600余项,授权专利2351件。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努力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通过举办研究生学术文化节、研究生创新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暑期调研等创新实践活动,努力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思想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目前,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9300多人。
学校将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立足建设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现代大学的目标,将立德树人、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理念贯穿至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努力构建招生规模与类型结构更趋合理、培养模式更显特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更趋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2022年2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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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类型 | 办 理 时 间 及 事 项 |
保留学籍 | 招生录取时办理(一般录取生最长只能保留一年,国防生最长可保留两年) |
休学 | 每年的6月15日~31日或11月15日~31日办理下一学期(或学年)的休学相关手续,休学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
转学 | 每年的6月15日~31日或11月15日~31日办理下一学期(或学年)的转学相关手续 |
退学 | 研究生应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 |
复学 | 每年的6月15日~31日或11月15日~31日办理下一学期(或学年)的复学相关手续 |
转专业(导师) | 每年的6月15日~31日或11月15日~31日办理下一学期(或学年)的转专业(导师)相关手续 |
硕博连读 | 从已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中选拔,选拔时间为硕士阶段学习的第四学期 |
提前毕业 |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申请报送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15日 |
延长学习年限 | 每年的4月1日~15日或6月1日~15日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手续,延长学习年限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 每年的4月或10月,拟申请学位者将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方可进入程序,由导师将学位论文发送给院系研究生教务干事 |
学位论文匿名“双盲”审查 | 每年4月-6月或10月-12月,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者,由校学位办和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随机抽检方式确定抽检人员名单,公布后由院系统一将匿名盲审形式论文一式两份交校学位办 |
学位授予 | 每年6月和12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者相关资料,授予学位 |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24年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硕士生、直博生)的招收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学术规范。
2、具有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2024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专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符合所申请学院和专业规定的条件,具体参见各学院招收推免研究生工作办法。
5、申请直博生的学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需具有博士生培养潜质。
二、招生类型、专业、人数和奖助学金
(一)硕士推免生
我校所有学术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均可接收硕士推免生(专业学位中的125100工商管理、125200公共管理、125400旅游管理除外)。各学院各专业接收推免生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招生专业参见我校2023年招生专业目录(网址:https://yjsc.xtu.edu.cn/info/1028/3416.htm),最终以我校公布的2024年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二)直博生
我校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各学院各专业接收直博生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原则上不接收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推免生报考。招生专业参见我校2023年招生专业目录(https://yjsc.xtu.edu.cn/info/1027/3552.htm),最终以我校公布的2024年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推免生按学校规定享受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各学院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请咨询各二级学院,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申请程序及办法
(一)预报名的同学
1、9月5日—9月17日,申请人进入“湘潭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考系统”,https://yzbm.xtu.edu.cn/logout ),招生项目“全国优秀大学生推免生预报名”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将生成报名号,注意保存),通过报名号和密码登入“报考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照片及相关材料。
各学院将对推免生的预报名信息进行初审,确定复试名单,组织复试,具体安排以各学院的通知为准。
2、9月28日开始(具体开通时间以教育部开通的时间为准),被接收的推免生登录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报名。按照预报名拟接收的专业填报志愿,未按拟接收专业填报志愿者视作自动放弃。届时,我校将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发放复试通知和拟录取通知,推免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接受并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未预报名的同学
1、9月28日开始(具体开通时间以教育部开通的时间为准),登入“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各学院将根据接收指标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复试通知和组织复试,具体安排以各学院的通知为准。
2、申请人须在10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通知的结束时间为准)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网上报名并网上缴费(未缴费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申请报考学院和专业。
3、申请人名单经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学校将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送复试通知。收到复试通知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确认,并及时与报考学院的研招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1)。
未预报的同学在复试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至报考学院(预报名的同学在“报考系统”中提交):
1、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2、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托福、雅思等证书或成绩单);
3、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现实表现情况表1份(附件2),申请直博生须另提供2份《专家推荐书》,由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2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撰写推荐意见、签名并加盖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模板见附件3);
4、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论文提供封面及首页,没有可不提供);
5、各类获奖、资格证书等体现自身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材料(没有可不提供)。
6、《湘潭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报考系统”中可以直接导出,需本人亲笔签名,再上传。未预报名的同学不用提交。)
以上材料具体提交的时间和方式以学院的通知为准。
四、复试及录取
复试由各学院组织,复试的主要形式为面试,面试可采用网络远程面试的方式。复试时间、内容、具体安排由各学院自定,复试须全程录音录像。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后学院审核确定待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完成拟录取名单公示,再报研究生院。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为待录取的申请人发送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接收待录取通知的视为放弃推免生录取资格。
五、其他事项
1、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同时须在入学报到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申请人必须保证报名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虚假报名信息或申请材料,我校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3、我校将在“湘潭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示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名单有疑问,可通过电话或者E-mail与学校或者学院进行联系。
4、兼职博士生导师不招收直博生。
联系电话:0731-58292051(校研招办) 0731-58292015(纪委 监察专员办)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教育部有关报考条件和我省关于网上报名的报考公告信息,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信息,再正确选择报考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因不符合我省和各报考点网上报名接收条件或不符合招生单位报考条件等而被拒绝网上确认或考试资格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为方便大家进行硕士生报考,现将我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湘潭大学报考点(考点代码4302)只接受本校(包括兴湘学院)应届(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报考。
二、考生报名时须符合《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有关报考条件和我省有关要求,否则,会影响报考资格确认或录取资格。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尚未毕业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还需认真查看报考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中有关规定,报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要报考;否则,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在湖南省报考管理类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只能选择市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报考。报考我省高校单独考试的考生,请选择对应高校报考点报考。湖南省不接受报考外省招生单位单独考试的考生报名。
四、网报时考生账号必须实名注册,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报名期间,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如果要更改报考信息中不允许修改的项目(如报考点、报考院校等),只能取消该报考信息的有效性,重新填报有关信息。
五、湖南省施行网上缴纳报考费。所有选择我省报考点的考生,填报并确认网报信息有效后,在预报名和网上报名期间均可以网上缴纳报考费;凡不在规定期间网上缴纳报考费的考生,网上确认时一律不予确认报考资格,也不予补报。有关缴费和退费的要求,详见研招网网报公告栏“湖南省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缴费公告”。
六、湘潭大学报考点(4302)施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1日-4日。所有报考考生均需按照有关要求提供本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具体程序和要求,另文公布。未经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考试资格,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持其他证件不允许参加考试。
七、考生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确认的报名信息在初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凡是网报系统提示无法核实学籍学历的考生,必须到有关权威认证机构进行学籍学历认证(未毕业自考生除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结果提交报考的招生单位。否则,责任自负。
九、考生应确保填报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真实准确,报名考试和录取期间将发送有关重要通知。如考生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我院将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电子送达系统”送达违规处理决定书。如因通讯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及时接收有关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在湖南省参加初试的考生使用考点统一配备的作答工具(除计算器、绘图工具等特殊用品)答题,考试期间如携带和使用规定以外的自带作答工具,将按照考试违规处理。
十一、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按照教育厅有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请在网报期间查看教育厅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
十二、残障考生报考前请先咨询省教育考试院或报考的招生单位有关政策和要求。需要提供考试便利服务的,请在报名阶段向有关报考点提出书面便利考试申请。
十三、请考生详细查阅教育部相关文件和政策、报考点公告信息、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目录以及公告信息,了解具体报考要求。我校咨询电话为0731-58292051。
为了做好我校2023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及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
2.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的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良好学术潜力或实践能力的人才。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5.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外,原则上只录取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
二、组织管理
1.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监察专员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2.研究生院招生办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校复试各项工作。
3.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博士生导师
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4.学科专业复试小组
各学院根据学位点情况成立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对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度和成绩评定标准须统一。每个复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同时配备一名秘书记录复试情况以备核查;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有学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为复试小组成员。
5.“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复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联系学校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复试。
6.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4月15日前完成博士复试相关工作。
三、招生计划
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见各招生学院复试方案。
四、复试分数线
1.2023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校复试分数线如下:
英语成绩 | 专业成绩 |
50 | 60 |
2.为了发挥各学院及导师的招生自主权,选拔优秀学生攻读博士学位,对于初试英语成绩在学校分数线下5分以内(含)的考生,经报考导师同意(以专家推荐书所填导师为准),可向报考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每名导师最多允许同意一名考生破格参加复试。
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不破格。
4.2023年3月22日-31日,考生可登录湘潭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m.xtu.edu.cn/logout),招生项目为“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用户名为中国研招网报名号(10位数),初始密码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为18位数字(最后一位如为X,需大写),查询初试成绩。
五、复试方式和内容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报考学院主页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所有考核内容都应有可复查的记录材料,并由学院自行保存三年。
2.复试通知由各招生学院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相关考生。上线考生请及时到报考学院主页查询复试工作具体安排,主动与报考学院联系,了解有关复试具体事宜。所有复试考生需按规定时间参加复试,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
3.复试费(120元/生)
收到复试通知后请登录湘潭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m.xtu.edu.cn/logout),招生项目为“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进入“复试结果查询”,按缴费说明缴纳复试费。复试费一经缴纳,概不退回。
4.复试方式按外语、专业综合和面试结合进行。具体考核内容、方式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的复试方式、时间和成绩评定标准应当统一。复试小组每个成员各自独立给考生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成绩。
(1)外语
采取听说交流的形式(面试),每名考生的测试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根据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可进行专业外语的笔试,满分100分。
(2)专业综合
测试主要采用面试形式,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根据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可进行专业课的笔试,满分100分。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科研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条件许可的二级单位可单独组织对考生的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面试以PPT等形式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硕士期间各项成果、博士阶段研究计划,每位申请人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100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综合素质、学术作风。
(4)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笔试)自然辩证法以及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为1小时,满分为100分,由各二级招生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成绩须合格(60分及以上)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六、录取
1.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B和初试成绩A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X为50%。
(1)复试成绩B为外语、专业综合和面试成绩之和,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各部分成绩所占复试成绩的比例,具体以各学院向社会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外语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综合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的占比分别以a、b、c表示(a+b+c=1)。
复试成绩B=外语成绩*a+专业综合成绩*b+面试成绩*c
(2)初试成绩A为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所得分数。
(3)总成绩= A*(1-X)+ B*X
2.录取规则
(1)各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院的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综合业务素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a. 复试不合格者(复试成绩B<60分);
b.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任意一门不合格者(60分以下);
c. 经查实,复试过程中有舞弊者;
d. 思想政治素质或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e. 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
f. 体检不合格者
(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计划数为3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拟录取考生中:本校生源最多1人,专职辅导员至少为2人(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
3.录取类别
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高校思政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的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在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
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将全部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否则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注意事项
(1)考生如报考了几所学校且被我校和外校同时录取,须在2023年5月30日前告知我校,在我校上报教育部时若发现考生被重复录取,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4.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均按《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2〕6号)执行。
5.住宿及收费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实行住宿申请制。
具体学费及住宿费标准请见湖南省物价局最新文件。
七、学制
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
学制与学习年限从获得博士生身份起算。
八、监督和复议
1.拟录取名单公示。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2.复议制度。拟录取名单在公示期内,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考生的投诉、申诉。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一经调查属实,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3.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不得参与该专业博士研究生复试。
4.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及时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学校监察专员办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
纪委、监察专员办0731-58292015
校研招办0731-58292051
九、体检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要求,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体检,并在拟录取名单公布后1个星期内,将个人有效体检报告交至录取学院。未按时提交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为方便考生,我校校医院可进行复试体检,体检时间安排见研究生院主页通知。
1. 马克思主义学院
(1) 马克思主义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mks.xtu.edu.cn/info/1045/4056.htm
2. 商学院
(1) 湘潭大学商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business.xtu.edu.cn/index.jsp?ac=view&cc=czhaoshengjy&cd=news&id=7866
(2) 湘潭大学商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business.xtu.edu.cn/index.jsp?ac=view&cc=czhaoshengjy&cd=news&id=7867
3. 公共管理学院
(1)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glxy.xtu.edu.cn/info/1060/4314.htm
(2)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glxy.xtu.edu.cn/info/1060/4315.htm
4. 文学与新闻学院
(1)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wxy.xtu.edu.cn/info/1054/10208.htm
5.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6.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7.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1) 2023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连读”与“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及复试实施方案:https://clxy.xtu.edu.cn/info/1003/8753.htm
8. 化学学院
9. 化工学院
10. 环境与资源学院
(1) 湘潭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hjzy.xtu.edu.cn/info/1042/2312.htm
(2) 湘潭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hjzy.xtu.edu.cn/info/1042/2313.htm
11. 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1) 2023年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博连读”与“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及复试实施方案:https://bqsy.xtu.edu.cn/info/1014/2501.htm
12. 法学院
(1)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https://law.xtu.edu.cn/info/1301/10561.htm
13. 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
(1) 湘潭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jxgc.xtu.edu.cn/info/1021/4906.htm
(2) 湘潭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方案:https://jxgc.xtu.edu.cn/info/1021/4905.htm
14. 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1) 2023年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硕博连读”与“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及复试实施方案:https://jwxy.xtu.edu.cn/info/1095/2599.htm
福建校友会成立大会在厦门召开。校长潘碧灵,福建省教育厅原厅长黄红武,福建省湖南商会、厦门大学校友总会等单位代表,北京、浙江、广西、东莞、肇庆、珠海、中山等地校友会及日语校友会代表、福建各地校友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150余人参加。
福建校友会秘书长刘棉星作筹备工作报告。
福建校友会会长彭国彪个人向母校捐赠现金和设备总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用于支持母校建设发展。
彭国彪表示,将发扬爱校荣校、团结创新的优良传统,践行“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精神,与母校同心同向同行,助力母校事业发展,为教育强国作出更大贡献。同时,把福建校友会建设成为一个团结、成长赋能的校友会,一个最有活力、最富价值、校友最想参与的湘大校友组织。
潘碧灵为彭国彪颁发捐赠证书。
潘碧灵为福建校友会授牌。
潘碧灵向当选的第一届福建校友会理监事会表示祝贺,向长期关心支持母校事业发展的广大校友致以谢意。
潘碧灵指出,五年来学校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坚定向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于2022年成功跻身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学校正加快“双一流”建设,尤其需要团结凝聚广大校友,形成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他希望福建校友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母校建设发展,大力弘扬湘大精神,扎根地方经济建设,推动构建校友和母校“发展共同体”,为母校再谱事业发展新华章融入更多的校友智慧和校友力量。
成立大会之前,福建校友会组织举办了第一届经济文化论坛。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校友、文学与新闻学院何云波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主题演讲,为校友们带来了情感的共鸣和深情的鼓舞。
期间,潘碧灵一行赴厦门大学调研,走访校友企业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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